结婚是离婚冷静人生大事,同他人缔结法律上的期内妻共婚姻关系意味着一个人社会身份的转变 。同样 ,新增离婚也是财产人生大事,个人生活的离婚冷静方方面面都将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 。为避免“头脑发热”式离婚 ,期内妻共我国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计入离婚登记程序 。新增
离婚冷静期
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计算密切相关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三十日内,期内妻共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新增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财产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 ,离婚冷静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期内妻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新增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给了感情出现危机的夫妻们一段“缓冲期”,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追悔莫及 。除了为恼火的夫妻们“降温” ,离婚冷静期制度还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密切相关,离婚冷静期双方还没有正式离婚,在法律意义上依然是夫妻关系,很多人正是因为小看甚至忽视这短短三十天而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怨偶再添新“仇” 。那么 ,在离婚冷静期 ,如若夫妻一方增添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
离婚冷静期内母亲突然去世
妻子要求分割遗产获支持
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 ,因女儿随王某生活 ,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元的抚育补偿款 。二人离婚后,张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本来是一件普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却因为离婚冷静期而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 。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从张某的当庭陈述中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有一套房屋,张某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将上述房屋出卖。这补偿款还没分清楚 ,又凭空多出了一套房子,夫妻共同财产果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王某认为张母去世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 ,当时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因此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应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
对于前妻的诉讼请求,张某认为这简直是强词夺理,一方面,二人已经分居十余年,其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其作为儿媳没有尽到扶养义务;而张某平时尽到了较多扶养义务,所以张母在临终前立有遗嘱,分给张某较多遗产份额。另一方面 ,二人离婚时 ,王某明知其没有能力支付100万元的补偿款,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因此王某事实上已经同意以售房款来支付补偿款 ,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 。二人为此各执一词 ,争辩不休 ,那么离婚冷静期内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张母去世时张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明确写明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张某自愿支付王某100万元补偿款